协会章程

吉林市酒业协会章程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  本团体的名称:吉林市酒业协会。

第二条  本团体性质是由酒业及相关领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,务实合作交流及促进行业自律发展的,非盈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引领酒业及相关行业良性发展。

第四条 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市民政局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 本团体的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承德街34号。  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(一)宣传国家政策法规,制定行业自律公约;

(二)开展酒业及相关领域合作交流;

(三)接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;

(四)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建议;

(五)反映会员合理诉求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

第三章  会  员

第七条 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(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)。

第八条 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(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九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   
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
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 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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