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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市酒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:吉林市酒业协会。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酒业及相关领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,务实合作交流及促进行业自律发展的,非盈利性社会组织。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引领酒业及相关行业良性发展。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市民政局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承德街34号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 (一)宣传国家政策法规,制定行业自律公约; (二)开展酒业及相关领域合作交流; (三)接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; (四)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建议; (五)反映会员合理诉求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(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)。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 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 (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 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 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 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 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 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 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 |